是政府自建或公辦都更取得的房屋,只租不賣,低於市價出租給有需要的人。
對於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房屋之個人或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2,000元至8,000元租金補貼,並為鼓勵婚育及加強關懷弱勢,針對符合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加碼補貼金額。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三)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請見第二十五題),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承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申請300億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提出申請: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不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接受租金補貼) (110年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1萬元)。
地價稅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限期請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除可線上申請外,本專案採隨到隨辦,亦可至下述地點臨櫃辦理: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都市發展局都市住宅科(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營辦公室(新營區中正路15號)、9處區公所(東區、北區、中西區、南區、安南區、永康、仁德、歸仁、七股)、曾文市政願景園區(原首府大學)。
申請時家庭成員應均未接受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臺南市住宅計畫分三階段,前期以租金補貼及包租代管模式進行,而今逐步推行至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兩種方案,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 包租: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住宅,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房客(一定所得以下),並管理該住宅。
(二) 代管:業者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房客(一定所得以下),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業者負責管理該出租的住宅。